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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应用化学学院领导班子集体议事规则

  •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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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领导班子成员在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积极推行工作中的“集体决策”规则,做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减少工作失误,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化学与应用化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议事规则。

1.定期召开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凡是需要作出重大决策的事项,必须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以做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2.会议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召集。党政联席会议由正、副院长、党总支正、副书记、分工会主席和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可根据内容由行政或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的议题由院长和院党总支书记商定,并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对会议主题应作充分准备并表达自己的意见;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请假,并将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告知会议主持人。

3.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凡是涉及到学院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如学院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问题、人事问题、分配问题、财务问题、干部问题、组织发展问题等,必须按集体决策形成的决定执行。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一旦形成决议必须无条件的服从。

4.集体决策时必须充分发挥民主。为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必须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内部的民主。每一位班子成员要抱着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用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和协商解决等方式,形成最终的决策。

5.做好集体决策时的讨论记载与保密工作。每次党政联席会议由院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作记录,会议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宜于公布的应及时公布。党政联席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要做好每一位班子成员讨论意见的记载,对涉及某个人或某部分人利益的问题,班子成员的讨论情况,不得外传要做好保密工作,以免影响干群关系。

6.认真制定与完善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将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的制定作为党总支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始终将该制度作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活动的重要依据:同时把班子成员集体决策时的表现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使班子成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

7.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属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权限范围内的所有事项,任何人无权在议决前作出许诺,或决议后予以推翻和不执行。对于没有经过集体决策而是由个人或者少数人作出的错误决定,造成了工作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责令当事人做出自我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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